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大晟时代文化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以及各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
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合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
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
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
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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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
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
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
(或董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作出股东决定、
任命董事履行相关职责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权。
第七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公司派出
人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
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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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担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子
公司负责,认真履行相关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就其作为股
东方派驻代表对子公司开展协调、监督工作,定期向公司提交书面述
职报告。公司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推荐人选做出调整。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应至少
每季度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
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
必须符合《公司法》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公
司董事会的意见。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
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
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
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
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
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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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
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
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在保持与公司一致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
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
及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合并报表、
财务报告、各类内部管理报表等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子公司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合并报表,并向公
司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一) 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提供上一月份的财务合并报表;
(二) 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
务合并报表;
(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提供上一年度及全年经营情
况报告及财务合并报表;
(四) 应公司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
及财务合并报表。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
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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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
使用资金。子公司需于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本周的资金周报给
公司财务部(特殊情况除外),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个月的资
金月报给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
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部应该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
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 子公司财务部
应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供下一年度的年度预
算,在每年的三、六、九月份提供下一季度的季度预算给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
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
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
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涉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
议、文件以及其它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和资料等,应及时向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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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加强印章管理,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
办法》建立用印审批及登记制度,并按公司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
绍,应交由公司审稿。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制度
审计、合规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
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由
公司内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运用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应依据《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董事同意,并须事先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
察、可行性论证以及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程序规范。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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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
额进行控制,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投资项目质量、
投资项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
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
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金融证券部报告制度
所规定的重大信息,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工作。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
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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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
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
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对外担保行为;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六)大额银行退票;
(七)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八)遭受重大损失;
(九)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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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如有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执行,并按公司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四十四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各子公司纳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范畴。
公司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
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
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人事行
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公司可对
公司派出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
任、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
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给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同时当事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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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
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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