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 年 9 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管理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
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价
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
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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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市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衍
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
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
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
机与套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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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计划,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计划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
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总
监为责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
露;
(四)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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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
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
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董
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对应最高限额下授权公司外汇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外汇管理
机构,外汇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成,董事长
为外汇决策委员会最高负责人。财务中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具体执行策略
和相关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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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分析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对拟
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
操作方案;
(二)公司采购部、销售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
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
风险防范分析,财务中心根据采购和销售提供的信息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汇率的变动趋
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内部逐级审批流程向外
汇决策委员会进行报批后实施;
(四)公司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
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五)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
情况,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并定期向财务总监报告相关情况;
(六)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决策、管理、执
行等环节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
将审查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
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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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不得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
大异常情况,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
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
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应及时向外汇决策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
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
向总经理汇报,必要时提交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根据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中心应立即向
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
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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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协议、授
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
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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