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厦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若公司有发行公司债券,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以下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规定向
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不同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为报告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
信息时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不同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程序: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据制度要求提醒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
围;
知情人登记表》;
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完整;
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和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
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制定或修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022 年 4 月制定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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