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
供担保事项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
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
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分别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徐汇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闵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保证合同》,合计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指标稳健,信用情况较好,具有良好的
偿债能力,且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经营实施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上
述被担保对象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的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签署的担保合同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
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7)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
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
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8,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合同项下
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
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
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
造成的其他损失。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
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
(二)公司就沃尔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签署的担保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2)债务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按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
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2)债务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及基于该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 40,673.0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7.35%,占总资产的 3.96%。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