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
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 计 66,803.00 32,222.28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立项,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
势、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发展战略等确定项目实施周期,在前期已经过充分的可
行性论证。受宏观经济环境、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
等因素影响,前述项目整体实施进度比原计划放缓,预计无法在原计划期间内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综合考虑当前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行业周期的波动,并结合自身发展
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与效率,本着科学、合理、谨慎的原则,
为统筹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审慎评估后决定,在不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5年10
月延期至2026年10月。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而做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
度,促使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和
投资进度,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
体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需要。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
形。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