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
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
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
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本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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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监察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审监
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监察部应至少配备审计人员 2 人,设内审监察总监 1 名,为该
中心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内审监察部门
(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
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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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内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审监察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以业务环节为
基础,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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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审监察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
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
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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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见。
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监察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
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
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
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该等保管期限如
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里规定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审监察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有:
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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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和资料;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计不在此列。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
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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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监察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
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
暂停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审监察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每季度应
就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至少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一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七条 内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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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
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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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内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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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下列情形除外:公司因进
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
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
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
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
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内审监察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
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内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
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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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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