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ST 华扬 公告编号:2025-108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该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诉讼本金为 43,227,268.00 元。因将其拆分为多个案件,本
案诉讼本金调整为 374,074.08 元。
一、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华扬
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北京火焰网络科技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被 告 三 ”) 合 计 向 原 告 支 付 未 履 行 的 合 同 款 项
年 10 月 30 日),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法院与原被告双方沟通情况,原告将本案诉讼拆
分为多个案件并分别起诉,据此诉讼案号为(2024)京 0108 民初 61745 号
的案件诉讼本金变更为 374,074.08 元,逾期利息 117,458.33 元。2025 年 9
月 19 日,被告一已向原告支付本案件号项下全部案款,共计 491,532.41
元。2025 年 9 月 25 日,根据案件承办法官要求,被告一将案件诉讼费 3455.5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455.56 元支付给原告。同日,原告向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二、三的起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
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 3455.56 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新拆分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
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
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