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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王 良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 合 力股 份 有 限公 司
⒛⒛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⒛ 25)良 证字第 O37号
致 :安 徽合力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
“ ”
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以 下简称 有关法律 )、 《安徽合力股份有 限公司
“ ” “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安 徽 王 良其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
” “ ”
所 )作 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聘 请 的常年法律顾 问 ,
“ ”
指派汤俊鑫 、孙丽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公司 ⒛ 25年 第 一 次临时
“ ”
股东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 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按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 、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
召开程序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
项 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 ,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会 召集 、召开 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⒛ 25年 8月 26日 、⒛ 25年 9月 19日 在 《证 券时报 》及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网站 (http∶ 〃-。 see。 cm。 cn)发 布 《安徽合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召开 ⒛ 2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⒛ 25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 》,就 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 、地 点
“ ”
和审议事项进行 了公告 (以 下简称 公告 )。 本次股东会于 2∞ 5年 9月 29
日如期举行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 点和 内容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 一 致 ,符 合有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 的规定 。
办公地址 :合 肥 市政 务新 区潜 山路 111号 华润大厦 B座 32层 邮编 :230OO1 电子 邮件 :tallgju呕 in1alvyσ @1∞ ,∞ m
电话 :(0551) 6,26655 13龀 Gg30383 传真 :(0551) ∞ 226021 本所网站 叩″ w,wang1iallgqi.c o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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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 本所律师验 证 ,出 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 6人 ,代 表
股份 319,521,350股 ,占 公司总股本 ⒆0,⒆ 2,%1股 的 35.87%。 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 的本所律师 出席 了会议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经 审查 ,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
三 、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 )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 ,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 了全部议案 ,以 现场
投票 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并 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 了监票 、计票 ,
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关 联股东回避 了表决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 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本 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 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等有关公告文件 ,公 司股东除可 以选
择现场投票 的表决方式外 ,还 可 以采取网络投票 的方式 。
在本次股东会会议 上 ,
公司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股 东可 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 ,均 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平 台行
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 ,同 一表
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 的 ,以 第 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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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王 良其律师事 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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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诀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 ,均 计入本次股东
会 的表决权总数 。
基于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
统进行认证 ,因 此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
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 律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 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网 络投票 的公告 、表
决方式和表诀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
(三 )本 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的表决
结果 。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
经 审查 ,本 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 决结
果合法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
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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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页无正文,为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次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经办律师 :汤 俊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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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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