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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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
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参照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重大交易事项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外);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超过 1,000 万元的;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风险事项:
解散;
程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一)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件:
址和联系电话等;
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大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报告标
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相应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
所称重大信息,应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
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
重大信息,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
在发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
证券部有关经办人员沟通证券部是否已经知悉该等信息、该等信息是否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对于需要作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
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其分管部
门或下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
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
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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