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7:08: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
      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
      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   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   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   路演;
      (十一)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未
     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
       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
             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
       (五)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关注公司网站互动服务的投资者提问,
             并在遵守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六)   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
       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
             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
           信息披露稿件;
     (六)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和心理承受能力;
     (八)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完整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机制(如
           有);
     (四)   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五条 相关问题由董事会秘书回答,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
     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
     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
     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彤程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