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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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积极协调、配合公司做好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
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
据,完成更正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
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行政处
罚或者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披露前5日内,自可能对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
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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