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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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由外
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
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
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
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
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
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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