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保护公司利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
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
围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
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
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公司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行为。
一级市场证券投资范围:
(一)申购新股 IPO 发行;
(二)
参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
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范围:(一)与公司关联度较高的行
业;
(二)盈利前景较好且上年度不亏损的企业;
(三)未经
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
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
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投资公司对投资资金的安全负责,及时对证券
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形成有价值的分析报告,适时提报投
资方案;按批准的投资方案实施操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
时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定期做好投资总结,达到持续改进。
财务与风险管理部依据投资需求,负责做好资金的筹集、
调配、划转、收益核算、账目核对等工作。
证券投资负责人主管证券投资业务的指导、指令下达、
监督落实、操作信息反馈,负责部门人员的分工、管理及考
核等工作。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负责交易指令的落实、新股申购,及
时反馈交易信息及收盘后汇总交易情况。
证券分析研究人员负责财经信息、行业信息、市场动态
的搜集汇总,经分析讨论后,每工作日编制财经早读;对相
关行业、板块或个股每周至少编写一篇分析报告。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流动资金,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运营。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确保年度投资收益不出现亏损。
证券投资品种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以分析报告作
为投资依据。
投资业务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投资业务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投资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
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
会批准;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
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一级市场投资,根据新股发行和再融资节奏,
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对新股发行情况和拟认购再融资公司基
本面、收益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证券投资负责人制订申购和认购方案,并根据投资额度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根据批准的申购和认购方案,投资公司需提前制订资金
使用计划,报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办理资金的转入与存取。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操作。及时
登记台账及打印交易清单。
中签的新股,根据市场行情采取上市首日卖出的原则,
由投资公司根据盘中表现具体操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中止新股申购操作:
(一)连续三只新股的上市首日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二)连续两个月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
定期存款利率(一年期)。
第九条 二级市场投资,证券分析研究人员依据市场趋
势及宏观经济形势,在确定的投资范围内,编制有价值的研
究报告。
证券投资负责人制订投资方案,并根据投资额度按照本
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证券投资负责人按照确定的投资方案,制定操作计划,
下达交易指令。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指令进行操作,及时把
握时机。
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性重大因素的干扰,应根据市场变
化的趋势及时研究对策,迅速上报公司总经理,调整操作策
略。
当投资品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风险控制,
立即采取离场措施:
(一) 投资品种跌幅达到止损线 10%时;
(二) 当投资品种被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或行业受到不
利政策时;
(三)当投资品种出现业绩滑坡或亏损时。
第十条 证券投资要求,投资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证券投资必须执
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
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为保障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设专户进行投资;
即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证券机构开设资
金账户。
建立健全完整的台账,做好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月末向证券公司营业部索取对账单,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投资公司负责人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资
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总结、改进。对每一交易日的操作情况进行
总结,对当天的初始判断进行验证分析。周末对本周的操作
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
断完善操作办法。
对本期申购的新股及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对照
中签率、资金收益率验证判断效果,及时调整申购策略。
月末对本期投资业务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对相关数据
进行分析对比,并结合当前市场形势,确定下月的改进方向
和操作思路。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依据大盘指数的波动幅度定期对
投资业务效果进行评价,确保年度投资收益率超出同期大盘
的波动幅度,年度内不得出现亏损。
期末对投资收益进行评价,对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
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深交所等有关
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