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2: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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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
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
                   ;
                         ;
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
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
  签署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累计计算规则,适用于《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
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
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
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
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辞任、被公司解聘;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具有负面影响的
事项:
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响的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介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
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
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
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
时亦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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