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0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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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自控”或“公
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
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发
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
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合计不超过
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32.00 万元,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632.00 万份。单
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
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天成自控 A 股普通股股
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
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截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本次回
购方案实施完成。在回购期内,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6%,最高成交价为 10.00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8.89 元/股,回购均价 9.40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2,820.26 万
元。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
的股票的数量及交易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 3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6%。具体持股数量以
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 5.44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84 元的 50%,即每股 5.42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87 元的 50%,即每股 5.44
元。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
将做相应的调整。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
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
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
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
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
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真正提升员工
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员工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
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
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
得公司股票,拟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5.44 元/股,不低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披露前 1 个和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本
员工持股计划定价采取一定折价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未来公司股价受资本
市场极端波动而对激励效果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参与人员能取得与业绩对等的正
向收益。同时,在目前行业内人才竞争日益加剧、人才成本急剧增加的形势下,本
员工持股计划是对现有薪酬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综上所述,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
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以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
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18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
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1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择机出售
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
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
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
持股计划在每期锁定期满后将同时考核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来确定持有人
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解锁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解锁期            低于 20%
第二个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解锁期            低于 38%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
管理委员会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
票,并以对应份额卖出收益为限按照原始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
人。
  实际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时选择合适方式集中
处置,按本计划的规定分配给持有人。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将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持有人个人进行绩效评价,依据个人考核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确定持有人当期个人层面解锁比例。持有人个人的年度绩效
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 个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与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的对照关系如下所示: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100%   90%    0
  个人当年可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解锁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持有人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持有人可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比例解锁;若持有人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则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全部不得解锁。持有人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
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
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可以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
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
股票。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
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
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
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
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
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
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
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
书面表决。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
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
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
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等服务;
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股票处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
式召开和表决。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员(代理人)姓名;
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
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在锁定
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
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
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
及解锁安排。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
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
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
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
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
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正常
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委
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
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
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份额由公司按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
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售出,返还持有人原始
出资金额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
应标的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
行追偿:
的;
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份额由公司按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原
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
委员会择机售出,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后剩余资金
(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的;
司或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
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的;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不作变更,完全按照情形发
生前的程序进行:
升职或平级调动的;
继续任职的;
指标;
其持有的权益不作变更且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持有人仍留在公司(含分公司)或公司其他子公司任职的。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
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
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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