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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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民主决策、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和《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
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合同规定。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一)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
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
务。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审议批准上述事项时,可以直接审批或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
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
反公司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具体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指导、检查、
督促各控股子(分)公司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管理责
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
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和办法;
  (三) 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
  (四) 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
理建议的权利;
  (六)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责任;
  (七)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
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八)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九)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由公司另行制定细则规定。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工作时,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
告。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定期或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其职
权时,应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和具体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规定
计算相应的审批权限指标,达到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必须提交
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不得越权行使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
确定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时间、地点;总经理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通知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董事长可出席总经理办公会并发表意见;对于相关审议事项总经理办公会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长可以直接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
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审议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
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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