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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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
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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