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9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
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
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对经营有关重大事项,独立董事要求实地考察的,公司应积极予以
安排。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
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年度
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
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
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