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
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
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
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
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
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
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
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的相关规定。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与衍
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
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
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相关部门应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
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
集、使用管理等具体事宜,并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
进行管理以及建立资金应急机制。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期货与
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披
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时,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
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
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