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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锦江航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友林路 55 号二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海锦江航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
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
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3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内容已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100,21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016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983,7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23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姜丽丽及监事刘贲、范怡茹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验证,除股
东代表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3,04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2318%;反对 1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
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2,98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2,96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
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
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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