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福达合金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2.6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规定的要求,
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
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
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
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品属于“3 新材料产业”之“3.2.6.3 电子浆料制造”中提及的“片式元器件用导
电银浆、晶硅太阳能电池用正面电极用银粉及银浆”,以及“6 新能源产业”之
“6.3.2 太阳能材料制造”中提及的“专用银浆”。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
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接触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
易标的为新型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企业,因此本次交易为跨行业并购,不属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关于重组上市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故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
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
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