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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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及时有效防范并控制风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负责人为
风险控制委员会秘书,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
工作。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为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研究、培训、调研等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 1 次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
托其他 1 名委员或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过半数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长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风
险控制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
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
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
  会议通知发出后,经风险控制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议案,以及取消会议。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
频、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委员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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