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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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2.61%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将持有光达电子 52.61%的股权,成为光达电子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
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及不适
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投资、对外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形;
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
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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