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子”)52.61%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光达电子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