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2.6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
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