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芯中科: 龙芯中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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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47     证券简称:龙芯中科       公告编号:2025-034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3.08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1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
他长期激励机制。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在 2023 年 8 月 29 日、2023 年 9 月 4 日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龙芯中科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37)、《龙芯中科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回购报告书》(2023-040)。
  截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530,862 股,占公司总股本 40,100 万股的比例为 0.13%,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95.91 元/股,最低价为 73.69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5,060,022.20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2024 年 7 月 19 日,
公司披露了《龙芯中科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4-029)。
  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来源于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
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3.08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1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0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 940
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0.64%,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
    (共 100 人)
       合计         53.0862    100.00%      0.1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
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
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
成就后起算)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
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9.03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79.0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
较高者: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8.06 元的 50%,为每股 79.03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5.00 元的 50%,为每
股 72.50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0.46 元的 50%,为每
股 70.23 元;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7.93 元的 50%,为
每股 68.97 元。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 2025 年、2026 年度的营
业收入相对于 2024 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进行考核。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30.00%         24.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100.00%         80.00%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
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层面
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
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组织单元按年度设定绩效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按年
度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与其所属组织单元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根据各组织单元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组织单元层面的归属比例。
  组织单元的划分由公司决定,组织单元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
该业务单元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考核规定实施,并依照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的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组织单元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
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组织单元层面
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营业务为处理器及配套芯片的研制、销售及服务,主要通过向客户销
售处理器及配套芯片与提供基础软硬件解决方案获取业务收入,属于“集成电路
设计行业”,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位于集成电路产业链上游,为技术密集型产业,
对技术研发实力要求极高,具有技术门槛高、产品附加值高、细分门类众多等特
点,集成电路设计能力是一个国家在集成电路领域能力、地位的集中体现。近年
来,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同时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式的影响,给产业也带来了严
峻的挑战。公司多年来坚持自主研发的发展道路,在处理器及配套芯片的研发及
系统软件方面形成了自己的核心技术,经过 2022 年-2024 年研发转型,随着“三
剑客”“三尖兵”等新产品的研制成功,公司的发展正在进入一个新时期,发展
的主要矛盾开始从产品研发端转向市场销售端,公司营收开始进入新一轮增长周
期。
  因此,结合目前行业发展特点和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在兼顾激励与约束
对等的情况下,公司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
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有能力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分别不低于 24.00%、80.00%的业绩考核目标。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设定科学、合
理。
  组织单元在每个考核年度设置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激励对象所属组织单元层面可归属的比例。该层面考核指标的设定能够带动公司
各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同时又考虑了组织单元之间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的
组织单元差异化的设置绩效考核指标,更具有针对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组织单元层面的绩效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还设置
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书。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
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对授予的 53.08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属日的期限);
波动率);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中旬):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但公司仍然存续。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办理归属。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若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
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
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若激励对象退休后未返聘到公司任职或未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
劳动服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退休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
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
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
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芯中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五)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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