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
核方案的制订;组织、实施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
核,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公司股东
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
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为准。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二)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
月发放;
(三)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发放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其个人所做承诺等情形,应确认薪酬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
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