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董事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之十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
之零点一以上且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
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
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
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
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
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
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此外,董事会还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
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关系的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决策、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
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开展新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
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
等作出评估;
(三)评估结果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
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三)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
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内容,由公司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三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但对于因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
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
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四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
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的方式包括现
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四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五十一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董事会表决票。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表决票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五十三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
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
的表决票无效。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组织验票。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
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
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审
议通过利润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六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代为出席,也未在董事
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
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
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
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经
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内”含本数,“过”“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