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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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工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
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
(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
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
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
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
明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鼓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遵
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
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章   相关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且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
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顾问公司或个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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