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中精密: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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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95-1 号
致: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凯中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
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确定授予日的批准和授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出具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出具审核意见。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授权
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权日。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10 万份股票期权,并确认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96.10 万份股票期权,并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出具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
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10 万份股票期权,并确认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为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及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 11 人,包括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及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对象)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额     占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合计             96.10   100.00%   0.29%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认为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3-102 号)、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
十一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的审核意见、
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及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刘丹
                                  叶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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