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志电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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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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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盘
阳路 59 弄 7 幢 16 号(近联友路)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2,017,22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387%。其中: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0,573,8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9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3,35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44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270,406,8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9%;反
对 1,581,2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3%;弃权 29,1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46,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29%;反对 1,581,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372%;弃权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0,364,5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4%;反
对 1,623,5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8%;弃权 29,1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68%;反对 1,623,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532%;弃权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70,364,5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4%;反
对 1,623,4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8%;弃权 29,2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68%;反对 1,623,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530%;弃权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0,416,7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6%;反
对 1,571,1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5%;弃权 29,3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6,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00%;反对 1,571,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095%;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0,350,1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1%;反
对 1,638,1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2%;弃权 28,9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9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73%;反对 1,638,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933%;弃权 2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0,348,3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4%;反
对 1,639,3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6%;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8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24%;反对 1,639,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966%;弃权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0,350,4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2%;反
对 1,638,0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1%;弃权 28,7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90,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82%;反对 1,63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930%;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0,367,4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5%;反
对 1,622,2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3%;弃权 27,5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7,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48%;反对 1,62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497%;弃权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0,342,2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2%;反
对 1,640,24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9%;弃权 34,7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57%;反对 1,640,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4.4990%;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
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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