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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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按《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办理,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
沟通制度,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按时报送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
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本制度要求。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
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定期报告外,对于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披
露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并发布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
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公司的收购、
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 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
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五)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七)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特
别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积极配合,以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八)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九)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涉及信息披露的事宜时,应确保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任务。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所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编制。
其负责。财务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
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的通知后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
规定至少组织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核并由其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公司年
度报告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一并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能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
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为由拒
绝签署。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责任人应在最先触及“重大事项”的任一时点后立即以书面或口
头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重大事项”预报。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信息,要求信息报告人补充完整书面材料。
详细情况,在审定相关信息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需要经股东会审
议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披露程序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任何“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敏感
信息。
公司内外部信息,一旦发现敏感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并尽快以保密的方式向相关人员进行查证。
作。
的情况下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敏感信息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的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通报流程为:公司的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经审核后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发布,
亦同时在公司内部和外部网站上发布,供公司广大投资者和有关人员
查阅;
  (二)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通报流程:公司的定期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两个工作日内以专人报送或电子邮件
及传真的形式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黑龙江证监局备案;临时
公告经公司内部审核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同
时报黑龙江证监局备案。
  (三)公司在媒体刊登与信息披露相关宣传信息通报流程:公司
在媒体刊登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宣传信息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任何人对外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
时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记录的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
司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素所致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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