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
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防范经营
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属上市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重要审计报告,
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
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制
定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
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
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当采取回避原则
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十一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授予内部审计部
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下列权限: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被授予完全、自由和不受限制地访问
和接触任何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信息系统、经营办公场所和相关
人员;
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
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确定改进负责人及整改期限。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
提交整改进度报告和证据。如有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开展整改追
踪审计;
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报告及协助。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
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
续审计四个阶段: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人员不少于二人(含审
计组长),审计组出具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
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
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
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
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
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
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就审计报
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
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
为无异议;
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
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并按照公
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与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设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建
立审计整改工作闭环流程及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
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整改报告或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
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或管控
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 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公司年度经营目
标责任书或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
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经营事项线索和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责任追究部门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一定范
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有相反规定
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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