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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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
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或实现
战略目标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
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
资产作价出资,投向公司外部的其他单位或项目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分层决策制度,
下属分子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
业政策;
  (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
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
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
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对外投资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
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对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被投资单位(如适用)的资信情况
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
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七条 公司战略运营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负责汇总收集投资过程中形成
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资料,并与财务管
理部共同建档保管。负责建立投资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法务与合规部、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中、实施后的合规性审查、审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公
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在本年度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必须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金额在本年度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以上,必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投资新设子公司,或将所持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必
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总裁拥有在本年度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的决策权,但超过公司年度预算规定的投资范围,必须报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对外投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
裁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董事长、总裁可以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章程》对董事长、
总裁的授权,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
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
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
规定。
  第十一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照公司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各类投资前,应制定详尽的包括但不限于
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回报测算、风险评
估预案以及法律意见书在内的各类分析材料,以保障各类投资的稳健
推进与价值实现。
  第十三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
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
评估和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
出资方式及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
经原决策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七条 对于长期权益性投资,公司应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企业派驻股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
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裁报告,并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
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
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
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
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各类境外投资业务时,除遵循上述条款外,
还应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注重环境保护与社会
责任的履行。同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制
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确保境外投资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
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
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
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
查权。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
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
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程序,导致公司资
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依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下属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按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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