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董事会
聘任并公告的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权限相对应;
符;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以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为准。仅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津贴。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领取和享有相应的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及必要的履职保障,若
存在多个兼任职务,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和享有。福利待
遇包括董监高责任险、带薪休假、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其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任期激励、特殊奖励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进行发
放。
(二)绩效奖金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
相联系的收入,依据年度公司业绩、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董
事会考核结果等综合评价后确定及发放,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后一次性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全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
金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应高于基本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时间与董事会聘任时间一致,一般为三
年。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任期绩效在任期结束年度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后一次性发放。
(四)特殊奖励是指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在基本薪酬
和绩效奖金之外给予的单独奖励,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
董事会提请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除此之外,董事会还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情况决
定其他特殊奖励的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薪酬按其岗位
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组织实施,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绩效合约进行考
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次年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奖金、任期激励不得发放:
(一)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公司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为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高管;
(三)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对此承担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高管;
(四)高管个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高管个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
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绩效奖金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经营环境、经济效益及市场水平的变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
相应的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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