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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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担任。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搜集、整理、核实并提供有关
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并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董事会、公司有关部门、相关股东方
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按照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增补人员的建议;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
联方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要求被提名人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查情
况表》进行自查,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
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等的佐证文件,承诺佐
证文件真实有效;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公司需求及委员的提议随
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 1 名担任独立董事的委
员召集和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并在会议上说明,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予
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公司管理层执行,并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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