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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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关联方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资金往来
  第四条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
资金。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
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
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
程序进行,并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有关
部门除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
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时,应由业务
发起部门提报付款工单,经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 如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关联方拒绝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时,应当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
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追究。
  第十四条 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
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关联方
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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