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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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长期战略研究,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
政策导向;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
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
产负债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
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对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研发方向、重大研发项目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
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
定公司战略运营部担任,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下列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办公室;
  (四)由工作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战略
决策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将讨论结
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 5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召集和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并在会议上说明,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
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担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
前予以回避。因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工作办公室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公司管理层执行,并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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