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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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5-075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
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2楼会议室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85人,代表
股份88,158,32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5,600,000股,下同)后的股份总数的24.7954%。
  数的23.6499%。
 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1.1456%。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83人,代表股份4,072,926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1.1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
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3人,代表股份4,072,92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
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1.1456%。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同意85,316,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6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0,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2174%;反对2,81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9%。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5,283,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8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4145%;反对2,84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9.8833%;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5,30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7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4,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8246%;反对2,806,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9061%;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宏、李若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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