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豁免与暂缓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与暂
缓事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豁免与暂缓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
信息作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山东坤泰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登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豁免与暂缓披露事项的相关书
面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
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豁免、暂缓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交由公司董事
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九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
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
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豁免、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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