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申新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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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的应披露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情形。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
告事项:(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三)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披露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
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
  (六)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
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
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
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受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
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秘书保存,保存期
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有责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内部制
度的要求,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
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
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
施。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发
现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露。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是涉及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要确
保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
开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外及对内发布新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相关部门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
表。严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
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
本部门和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
露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具体应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九条     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条    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上报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九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应按《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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