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申新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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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恒申
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问题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
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
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在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可以采取现场召开、网络直播、电话会议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
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
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
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
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
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并由专人对问询进行回答,有专人负责记录接
待谈话内容,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投资
者投诉处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公司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
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
办公时间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公司应如实记
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
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
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
处理结果;如情况复杂需要办理延期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
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
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严格履行相关
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
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 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
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
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两年。
  第四十三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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