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申新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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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恒
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独立董事,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包括视频、电
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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