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
员,则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 则规
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原则上应不迟于通知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会
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在此情况下,会议
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