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制药: (2025-032)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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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A 股   600613    股票简称:A 股   神奇制药     编号:2025-032
     B股    900904         B股    神奇 B 股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的《关于对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 ZHANG
TAO TAO、冯斌、陈之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5〕179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ZHANG TAO TA0、冯斌、陈之勉:
  经查,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000607228626G,以下简称“神奇制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元,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向公司转账虚构应收款项回款,该应收款项前期已全额计
提减值损失,公司以此转回信用减值准备 44,838,280 元,导致公司 2023 年年报
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 ZHANG TAO TA0、时任总经理冯斌、时任财务总监陈之勉,
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神奇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神奇制药应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 ZHANG TAO TA0、冯斌、陈
之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系由公司应收款项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及相关
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汲取教训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
生。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将以此为鉴,提高履职能力并勤勉尽责,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认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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