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京都龙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
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
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永磁铁氧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
要产品广泛应用于各类微电机,主要应用领域为汽车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符合创
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类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抓住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通过整
合标的公司的客户资源进一步占领汽车领域电机相关的磁性材料市场,提升上市公司
核心竞争力,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
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
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23.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