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21: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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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工作,公司依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度,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
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
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拟聘请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将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
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
保存。
  第十一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
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
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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