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公司
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结合《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内幕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
相关人员认证履行报名义务和禁止内部交易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如涉
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信息
披露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