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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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
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
门的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依据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
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
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结构、分类等重
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4)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解释、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
的情形。
  (1)依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遗漏整个或多个章节内容的;
  (2)年度报告未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披露的;
  (3)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
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
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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