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
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
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
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
信息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
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
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
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 在相关事项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事项的进展。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下列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未及时对外披露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当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
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 是□ 否□
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 知悉
知悉内 知悉内
息知情 身份证 知情 内幕 内幕信 登记 登记 公开
序号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人员姓 号码 日期 信息 息内容 时间 人 时间
方式 阶段
名 地点
公司简称: 维业股份 公司代码: 30062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
证券事务部备案;
任。
知情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